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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告赢餐饮公司

时间:2017-12-14 12:08:57

员工告赢餐饮公司

通讯员李鸿光/早报记者李燕

24岁的小李在上海一家餐饮公司谋得一份差事,却因面部发青春痘而丢掉了饭碗。近日,静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小李与该餐饮公司不再恢复劳动关系,公司需补发小李5509.7元工资。

事件回放:转正后发青春痘遭解雇

2006年8月14日,小李被招聘进一家餐饮店工作,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。小李工作3个月转正后,公司在2006年11月24日,因小李面部发青春痘要求其回家息工。不服公司解雇的小李,随即申请劳动仲裁。

今年4月25日,裁决支持了小李的请求。裁决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4个月工资。胜诉后两天,小李自动向该餐饮公司提出辞职,两天后该请求获得公司批准。今年5月8日,该餐饮店向静安法院起诉称,从2006年11月24日起,小李就无故不来公司上班。公司根据《员工守则》于11月26日以旷工两日为由,解除了小李劳动关系。该公司表示在小李刚到公司时,公司就曾向其宣读了《员工守则》中无故旷工的后果。因此,该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推翻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。

法院判决:公司补发4个月工资

法庭上,小李则辩称去年11月24日,自己因发脸上发青春痘,而被公司通知回家休息。休息了一个多月后,2006年12月29日小李又去公司上班,并领取了当日工资90.3元。次日,公司就要求自己办离职手续,双方遂产生纠纷。小李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旷工行为,请求法院按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进行判决,并要求与该餐饮公司恢复劳动关系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李在4月25日向该餐饮公司提出了辞职,获得该公司的应允,据此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了协议。而该餐饮公司对小李的辞职请求予以批准这一行为,也说明了此前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,实际上也就认可了仲裁委的裁决。据此,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公司应该补发小李4个月工资5509.7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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